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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違法行為人財產優先用于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3月11日晚間,證監會官網顯示,為了落實民事賠償責任優先原則,切實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金庫條例實施細則》等相關規定,中國證監會、財政部聯合研究起草了《關于證券違法行為人財產優先用于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有關事項的規定(草案)》(以下簡稱《規定》),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據了解,《規定》共十四條,明確了違法行為人所繳納的行政罰沒款用于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具體工作機制。其中提出,違反《證券法》規定的違法行為人因同一違法行為,需要同時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和繳納罰沒款行政責任,繳納罰沒款后剩余財產不足以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時,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獲得勝訴判決或者調解書后,經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或者破產清算程序分配仍未獲得足額賠償的受害投資者可以提出書面申請。(記者 董亮 丁寧)

      關鍵詞: 違法行為人 民事賠償 違法行為人財產 征求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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